nkzhqg | 22 十二月, 2007 11:01
之所以加上这样一个题目,主要是我认为既然判决书已经下达,法官作出判断肯定有相关的法条,肯定不会根据所谓的“按照常理推断”之类的话来作出判决。问题是这种基于法条的判断因为法条的设置滞后和不合理而导致不当的判决。对应于法律条文或者案例来说,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判断出判决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最优化,无疑具有值得鼓励的意义。
事情的经过如下: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当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时即产生恶意占有银行存款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提款17万多元而且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在本案例中引入过失与损失的相匹配原则,就是说那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应该有那一方来承担,并且过失的大小与其得到的损失大小在定量意义上相匹配。这样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原则。
在本案例中,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过失是其ATM机升级过程中出现系统问题却没有及时告知客户,至少没有停止服务,而在客户交易过程中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即取出每1000元现金的时候帐户里面只扣1元钱,客观上为当事人的犯罪提供了诱因。我相信不乏正人君子会在发现这个情况以后会打电话报警或者联系银行,但是对一个普通人来说,瞬间1000倍的增值无疑是个巨大的诱惑。一个站在一个可以吐出1000倍现金的ATM机旁,就像小孩站在糖果面前。
而许霆的过失在于在把这个糖果拿到了手,将自己手中的171元钱没有丝毫犹豫的提现了。当然,得到的不属于自己的17万元现金。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当许霆输入的1000到一个正常的ATM机里面,可能这个事件就不会发生。所以在过失方面,银行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犯有“教唆罪”。
同时我们看到在处罚方面,许霆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几乎就是接近一个人所能够承担的所有的处罚之最大。但是同时我们看到银行方面所承担的损失仅仅为17万与减去追回赃款然后加上时间成本。所以我们看出了过失与处罚的极度的不匹配。
在这个案例中,合理的判决的社会意义还在于如何警示各方当事人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但是这个判决却只是对银行的客户有效,警示不要利用银行的任何漏洞来赚钱,却对银行本身没有任何警示。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定为盗窃罪的两大要素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这两点都具有相当大的争议性。如果ATM机是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公民许霆与ATM机之间的交易属于正常的民事关系,ATM出错就相当于金融机构的错误,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必须承担损失。其二,许霆在ATM机中取款是在光明正大的情况下,何谈“秘密手段”,难道许霆是在夜黑风高的时候偷偷潜入金库中的吗?
关于本案的争论,还有几个可以参考的案例。有网友说在英国几起ATM机出错案件中,最重的一次处罚是取走13万英镑的一个家庭所受到了15个月的监禁,这个判例或许可以为许霆案的过失与惩罚合理匹配的一个注脚。
乾坤 | 07/04/2008, 23:48
银行别把人赶尽杀绝了,谁还敢去你那存钱
.....
失望 | 25/02/2008, 23:26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
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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